急急急!!!!法律辩论赛的问题

2025-01-02 0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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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首先,我们说的无情,不是只残酷,也不可能是带任何血腥的恶法,只是指不搀杂私情在其中,正是因为人是感性动物,私情天生存在,所以才需要法律的无情约束.

其次,法律永远是维护人类社会正义的,为了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不受侵害,必须要对少数违法者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

第三,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从血缘家族的氏族公社逐渐演变成为血缘家族的宗法国家,血缘关系是其基础,中国自古以来以礼入法,亲情重于一切,情理大于法理.而进入现代化法治国家,以法治国才是其根本,才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能长治久安的标准,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发挥其国家强制力的作用.

综上所述,故我方观点认为 ;法律无情.】

----【对答】对方辩友说得很不错,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
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所以说只有道德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更理性,更客观的法律啊】

---【对答】这种更客观,更理性的法律不就是追求正义的法律吗?!不就是法律有情吗?

【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对答】对方辩友犯了这样一个逻辑错误:面食就可以饱人,那我们还要米饭干什么呢?
下面是一些为概念问答。。↖(^ω^)↗
1、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不管是古代的少数人立法还是现代的多数人参与立法,都是体现本阶级的“情”。我们这里所说的情,不是指私情,而是体现阶级意志的情,即因阶级立场而表现出的态度。

2、从法律的实施的社会背景来看。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是法律所不能面面俱到的,而社会的人文化发展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反映一个社会进步标准不能无情。

3、从法律的具体操作来看。法律的遵守、执行都要求法律有情。上面讲过,这里的情是由阶级立场而衍生的态度,而法律主要是用以解决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试问,解决内部矛盾还要“无情”吗?!

4,有情。我方立场中的情决不是“问世间情为何物”的爱情,而是体现社会的正义,制度的人道
。5.首先情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的而确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意识,并且由感受到的人直接或间接传播

其次,我们这里说的法律有情具体是指在立法和执法时,根据的基本意愿是阶级意志

这是给你的总结陈词

作为一位公民,我享受着法律温情的呵护;作为一个执法者,我深谙法律情意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有情的法律正名!
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不容情”。其实,这是说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所不容的是私情和物欲,是阴暗角落的腐败与关系。而我们所说的情,恰恰是阳光下的真情厚意,是法律无处不在的人性光芒。如果对方辩友能够将“情”字放在阳光下,放在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就不会矛盾了。
今天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人有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对方需要解释的是,为什么有情的人能创造出无情的法。其实在现代法制理念中,恰恰要做到“人有情法亦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领会法律公平关怀的真谛,将法律深含的真情普撒人间。
对方今天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恰恰说明了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其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社会众生,纷纭复杂,面对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的社会群体,法律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面孔昭示于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力,这是不是一种真情的流露?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当对方看到几个死有余辜的极刑犯被绳之以法,而大叹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法律对被害者的告慰之情;当对方因为又一批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受到法律正义的审判,而大呼法律无情的时候,我们想到的恰恰是法律对更大多数人们的呵护之情。其实,法律一直在以母亲般的慈祥注视着善良的人们。当她以对人间公正的追求,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价值的肯定,对人潜能的挖掘,对人自由的保障,处处彰显深情厚意的时候,多么希望我们能够明白她的心意,理解她的真谛。唯有如此,违法者才能心甘情愿地伏法,被害者才能死心塌地地信法,我们的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做到爱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今天辩论的意义所在!
法律有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大的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共唱一曲:一心情似海,感动天地间。

回答2:

楼上这个观点如果是法庭辩论的话,个人认为必输。

可以这个案件不应当只涉及合同法,个人认为应该多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考虑。

如果仅仅是合同法,那么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合同目的仅仅是吧房子装修好而已,至于这种意外因素,无论是合同本身还是合同法的规定,都是不会考虑调整的,因为本身这个事件就是合同目的之外的一次意外事件。

可以采取民法通则里的“公序良俗”为主要观点,强调装饰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我本人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案件一般都只有两种可能,第一,装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装饰公司给予适当的象征性的补偿,并不能说是责任赔偿,但是你这个是辩论会,只考察辩才,不考察法律后果的。

回答3:

我说几点 你自己丰富一下 就可以了

1.自杀的员工属于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

2. 由于装修工人的私自行为 导致房内发生的事情

3.在合同中 双方所签署的条款里 应该会附有一条 在装修期间 如果一方出现因自己问题给对方造成影响的责任问题归属

这三点 前两点比较好想 比较好说

第三点 有两个作用

第一 案例中 没有提到合同问题 但你可以说出来 因为从事实来说 这是必须程序 也就是说 你给对方一个假设 同时 这个假设也是个陷阱

第二 如果对方按照你的假设继续辩论下去 那就中了你的计谋了
因为 合同中 责任归属 是必须签订的 但不管怎么签订 只要是由于一方自己疏忽大意的责任 都是要向对方赔偿的

所以第三点 如果把握好 会对 对方造成一个小压力 你们再结合自己整理的 情况 以及法律条款 或者 道德伦理方面的资料 3分钟 我想 足够你们跑在前面了 ··

加油!

PS: 辩论不要着急 要随时听对方的话 随时记录 然后根据资料 根据知识来反驳

但要切记 不要顺杆爬 不要被对方迷惑··否则中计了 就不太好辩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