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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11: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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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477《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

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1 低压Low voltage

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

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 fer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接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c)掌握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4.1.2 电气工作人员中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

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

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杆、断线,应立即派人看守,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

4.4.1 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

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

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

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4.4.5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接近静触头时,应快速将刀开关合人,但当刀开关触头接近合闸终点时,不得有冲击;拉刀开关时,当动触头快要离开静触头时,应快速断开,然后操作至终点。

4.4.6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

4.4.7 操作时如发现疑问或发生异常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继续操作。

4.4.8 严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对线路(干线或分支线)进行送(停)电操作。

5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d)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e)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a)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停电作业)(见附录C);

b)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不停电作业)(见附录D);

c)口头指令。

5.1.2 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停电工作均应使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

5.1.3 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间接带电作业,均应使用低压第二种工作票。

5.1.4 不需停电进行作业,如:刷写杆号或用电标语、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或为杆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头指令执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后,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由供电所熟悉技术和现场设备的人员,或电力用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供电企业考核批准。

工作负责人由供电营业所人员或电力用户电工担任。

工作许可人必须曲本供电所或电力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担任。

5.1.6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

工作负责人不宜进行检修、试验工作,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工作许可人在本班组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作为班组成员参加本班组工作,但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5.1.7 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项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b)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6)班组成员实施全面监护。

c)工作许可人:

I)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2)正确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确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d)班组成员: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1.8 对大型或较复杂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前应到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5.1.10 工作票签发人接到工作负责人已填好的工作票,应认真审查后签发;对复杂工作或对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开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5.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工作班全体成员确认无疑问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在签名栏签名。

5.1.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5.1.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度。

5.1.15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供电所保存,保存期3个月。

5.1.16 口头指令应记载在值班记录中,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人员、时间及注意事项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参照DL408标准执行。

5.2 工作许可制度

5.2.1 工作负责人未接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严禁工作。

5.2.2 工作许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后,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即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开工与收工,均应履行工作票中开工和收工许可手续。

5.2.4 严禁约时停、送电。

5.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5.3.1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分组到不同的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定。

5.3.2 工作期间,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5.3.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宜更换,工作负责人如需临时离开现场,则应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并通知工

作许可人和全体成员。工作负责人如需长期离开现场,则应办理工作负责人更换手续,更换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

5.3.4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指派一人或数人为专责监护人、看守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监护、看守任务。监护、看守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监护、看守任务命令时,方可离开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设置与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5.4 工作间断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5.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5.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或碰触任何物件。

5.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开始与结束,均应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中履行许可

终结手续。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开工时,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履行完开工手续后,再将工作票交还工作负责人。
5.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

在对所进行的工作实施竣工检查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工作结束。

5.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确无缺陷和遗留的物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即告终结。

5.5.3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后恢复送电。

6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a)停电(断开电源);

b)验电;

c)挂接地线;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1 停电

6.1.1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

a)施工、检修与试验的设备;

b)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边沿与设备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小于0.7m;

c)在停电检修线路的工作中,如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离小于1.0m(10kV及以下)时,则另一带电回路应停电;

d)工作人员周围临近带电导体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e)两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停电检修,另一台配电变压器也必须停电。

6.1.2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必须把所有有关电源断开,每处必须有一个明显断开点。

6.1.3 断开开关的操作电源,刀开关操作把手必须制动。

6.2 验电

6.2.1 在停电设备的各个电源端或停电设备的进出线处,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笔进行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笔是否完好,然后在线路、设备的A、B、C三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逐相验明确无电压。

6.2.2 不得以设备分合位置标示牌的指示、母线电压表指示零位、电源指示灯泡熄灭、电动机不转动、电磁线圈无电磁响声及变压器无响声等,作为判断设备已停电的依据。

6.2.3 检修开关、刀开关或熔断器时,应在断口两侧验电。杆上电力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距人体较近的导线,后验距人体较远的导线。

6.3 挂接地线

6.3.1 经验明停电设备两端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在检修设备的工作点(段)两端导体上挂接地线。

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线保护,断开引线时,应在断开的引线两侧挂接地线。

6.3.2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检修设备上的各个方面的线路(包括零线)都要挂接地线。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下层导线,后挂上层导线;先挂离人体较近的导线(设备),后挂离人体较远的导线(设备)。

6.3.3 当运行线路对停电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产生感应电压而又无法停电时,应在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上加挂接地线。

6.3.4 挂接地线时,必须先将地线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再在导线上挂接。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要牢固可靠,不准用缠绕方式进行连接,禁止使用短路线或其他导线代替接地线。若设备处无接地网引出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6m。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体。

6.3.5 严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已挂接好的接地线。如需移动时,必须经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6.3.6 接地线由一根接地段与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组成。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裸铜线,每很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

6.3.7 由单电源供电的照明用户,在户内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如果进户线刀开关或熔断器已断开,并将配电箱门锁住,可不挂接地线。

6.4 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4.1 在下列开关、刀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a)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开关;

b)已停用的设备,一经合闸即可启动并造成人身触电危险、设备损坏,或引起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的开关、刀开关;

c)一经合闸会使两个电源系统并列,或引起反送电的开关、刀开关。

6.4.2 在以下地点应挂止步,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运行设备周围的固定遮栏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带电设备的遮栏上;

c)因电气施工禁止通过的过道遮栏上;

d)低压设备做耐压试验的周围遮栏上。

6.4.3 在以下邻近带电线路设备的场所,应挂禁止攀登,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可能误登的电杆或配电变压器的台架;

b)距离线路或变压器较近,有可能误攀登的建筑物。

6.4.4 装设的临时木(竹)遮栏,距低压带电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o.2m,户外安装的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5m,户内应不低于1.2m。临时装设的遮栏应牢固、可靠。

6.4.5 严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随意移动遮栏或取下标示牌。

7 架空线路工作

7.1 挖坑工作

7.1.1 挖坑前必须了解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敷设情况,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施工时,应在地面上做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加强监护。

7.1.2 在松软土地上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7.1.3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应挂红灯,防止行人陷入坑内。

7.1.4石坑、冻土坑打眼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得戴手套;扶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护具。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更换修理。

7.1.5 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

7.2 立杆和撤杆工作

7.2.1 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杆、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 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撑设备和拉绳,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试验。使用方法应正确,严禁过载使用。

7.2.3立杆过程中,杆坑和杆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动,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1.2 倍杆高的距离。

7.2.4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杆和拉绳控制等。

7.2.5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重量较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两侧。

7.2.6 利用旧杆做支撑物立、撤杆时,应首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拉绳。

7.2.7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绳套应吊在杆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电杆失去平衡而突然倾倒。

7.2.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并采取防止倒杆措施。

7.2.9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电杆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均匀受力,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7.2.10 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拉绳及其连接点和拉桩。经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7.2.11 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7.3电杆上工作

7.3.1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杆或打临时拉线后,再上杆。

凡需松动导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上杆。

7.3.2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踏板、安全带、梯子等,必须完整、牢靠。

7.3.3 在电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冒出或被锋利物伤害。系好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电杆上有人工作时,不得调速或拆除拉线。

7.3.4 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3.5 攀登横担时,应检查横担及紧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 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扔,杆下严禁行人逗留。

7.3.7 遇有大雾、雷雨或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登杆作业。

7.4 放线、撤线和紧线

7.4.1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确保良好。

7.4.2 放、撤各种与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线路时,应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如搭设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7.4.3 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牢固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7.4.4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如发现导线被挂住、卡住,应停止紧线,并妥善处理。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转角侧内,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7.4.5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撤线。

7.5 起重运输的一般规定

7.5.1 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具做全面检查。

7.5.2 起重机械,如绞磨、吊车、卷扬机、绞车等必须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

7.5.3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各受力部位,在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7.5.4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角内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人员逗留和通过。

7.5.5 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光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7.5.6 使用开门滑轮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7.5.7 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5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应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7.5.8 起重机具均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铭牌标明的允许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铭牌使用。

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