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由供货方代垫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收回代垫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1122应收账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