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 查)第九节(侦查终结)中的条文,有两个意思:
1.公安机关对案件 侦查终结 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写出起诉意见书,把“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