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目标任务
(一)有效控制失业人员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失业人员总数的50%以内。
(三)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五)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过于集中,防止失业率急剧攀升。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着重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严格把好“三关”,事前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督促落实安置资金;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事后要做好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二是指导企业在破产前期举办政策培训班,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三是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督导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四是破产终结后,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及有关方面配合,大力宣传有关再就业政策,使职工了解离开企业后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裁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集中大批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本地就业形势,在对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各区要按照省和市的要求,抓紧完善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社区(村委会)要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一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要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将就业服务延伸到街道(镇)、社区(村),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要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延长再就业周期,确保再就业的稳定性。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吸纳失业人员,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有关的扶持政策,并督促企业与重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