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要求更换物业合理吗

2024-12-21 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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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房管局,要求更换物业,我认为合理。说明小区业主不满意,已经向房管局的物业科进行投诉了,所以才会要求更换物业。
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责任主要有:

  1、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物业来说,机电设备、空调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电讯系统、公用设施等,都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保障物业的正常、安全使用,不能等发生故障后再去修理。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可以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为业主和租户提供基本的使用保证。

  2、加强保安管理,向业主和租户提供生活和办公的安全保障。必须认真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承担起大楼和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等,甚至还包括排除各种干扰,保持居住区的安静。不管是住宅区还是其他类型的物业,只有具有良好的保卫环境才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搞好设备的养护工作,确保设备百分之百地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要建立和执行制度,加强管理等。

  3、搞好物业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的环境给人们以视觉上的美感和心理上的舒适感。

  4、做好物业管理区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保养,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尤其是草地绿化和花木养护工作对营造一个优美宜人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5、做好大楼和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大楼内的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也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洁、路灯的保养等。

  6、加强车辆管理,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要求小区、大厦行车路线有明显标志,车辆限速行驶,统一物业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保持物业辖区的道路、过道的畅通。

  7、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要搞好维修基金的核收和使用管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8、及时办理物业及附属设备的财产保险,避免给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9、搞好社区管理,创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文化,努力建立友好融洽的新型人际关系。同时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推进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方面的工作。

  10、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11、建立物业档案,随时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维护物业的完整和统一管理。

  如果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够尽职,可以向他们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仍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决定是否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回答2:

房管局要求更换物业合理吗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除了知道更换物业的流程和程序外,还有必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

  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必须依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册等。

  关于业主委员会以上资料的获取,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的。如果没有移交,可向他们索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七、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的,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其强令退出

  依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四)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业化公共事务管理,传统行政对其制约和影响力大大降低,对很多纠纷和争议越来越无能为力,这些矛盾和纠纷逐渐走入诉讼程序。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场实力悬殊的法律“角力”。业主对于自己的居室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对那些绿地、电梯等建筑物附属设施只享有共有所有权。所以,对于社区中的绿地侵占、电梯不通风等涉及社区共有财产的问题,单个业主无法获得有效的原告身份,就无法以个人名义出来主张权益,在与物业公司的抗衡中,这成了业主先天的“软肋”。因此业主维权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以及由业主大会所选出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回答3:

只要合理符合小区业主需求

一、 更换程序的合法性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取得相关方面的支持

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 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各方面工作的交接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最低。

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

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

具体大块如下:

(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

(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

(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

五、防范风险

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

(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

(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

(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

(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

(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回答4: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似规定。

当然,一切得依法进行。譬如更换物业,先是业主大会在讨论和协商之后,达成一致共识,作出另行选聘物业的决议,且第一时间告知原物业;然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确定招标方式;接着由业主大会确定中标人;最后再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报备,组织新旧物业公司进行设备设施、资料档案、财务等方面的移交工作。

换句话说,当大多数业主不满意物业提供的服务,完全有权利更换物业,另外选择一家能够提供更好服务的物业。这既有法律撑腰,亦是情理之中的事。毕竟,业主之所以聘请物业,是为了让小区规范化、秩序化,是为了让生活更美好,而不是花钱找罪受,找个物业来天天恶心自己。

据悉,金星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金馨物业,存在车辆乱停乱放无人管、小区电梯停运达一年之久无人修理、屡次被小偷光顾、丢了东西也没人管等诸多问题。不管事也就罢了,更可恶的是还存在乱收费的问题,频频制造事端。既然如此,小区业主要求更换物业的诉求,也就合情合理合法。

但吊诡的是,金馨物业的态度,一方面说彼此之间是有合同的,却又不拿出来,有理有据的伸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承认是自己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却又多年来不解决,任由矛盾积累、爆发,直至如今撕破脸的地步。须知,机会不是别人给的,而是自己把握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小区业主都已经找到了替代的物业公司,多说也已无益。

物业和业主,本是“水与鱼”的关系,也是利益共同体。物业需要明白,自己是业主雇佣来的,所有的管理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业主的生活;业主也要体谅物业的不容易,客观、理性的看待其中的矛盾和问题,彼此劲往一处使,才能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若是实在没法和谐共处,也不妨好聚好散,不要变成“敌我矛盾”,日后江湖再见还红着眼。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希望事情能够调解解决,不然,小区业主可以走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回答5:

合理的,这是房管局的权利,如果物业有违规的地方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