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尺则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1、代位求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赔付的被保险人后就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作为;委付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先由被保险人明确提出委付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才能发生效力。
2、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只会给保险人带来利益;委付的行使可能同时给不保险人带来不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漏困备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返毁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