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