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这在法律意义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行为,而另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
一种是犯罪
如果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典型的强奸类型的,行为因此被视作是犯罪,因为强奸在法律定义上是这样定义的,强奸是指在违反女性意愿或抑制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因此在女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典型的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女子没有证据或者没有任何的,说明自己是否自愿的情况,那么法律上很有可能会判定这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双方本身就是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吵吵闹闹或者发生一些别扭也算是很正常的,而且女子也没有完全指证丈夫强迫自己的情况下,则被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两种后果差异很大
如果是前一种行为,那么后果很严重,被视作是强奸,强奸最差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后一种行为,那就比较简单了,可能只是予以警告或者是罚款,然后让夫妻正常回家,以后发生问题再随时找警察!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这在法律上是非常难定性的,你们已经是夫妻关系了,而且对于强迫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
法律上,有婚内强奸这个定义的,
如果妻子去告,丈夫要承担责任的。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