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很肯定地说,从来就没有“计生户口”的说法。
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针对的是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而并非针对孩子。因此,即使孩子的户口已予登记,但孩子父母违法生育行为并非因此而变成合法。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还得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 。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