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一,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 综上可以看出: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解雇保护措施。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 应保留劳动关系, 不受原劳动合同期满的限制;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即终止。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经本人提出,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影响, 自主择业和流动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体现。
第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那么,反之, 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如有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是可以依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