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雇员受伤评残适用什么标准

2025-01-03 1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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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目前全国各地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不统一,具体的标准以事故发生地的规定执行。
  其中:
  湖南省 湖南高院《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995年颁布),目前对既非工伤又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2005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关于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改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制定的《人体伤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却一直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4月12日)第三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残)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北京市 统一标准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
  上海市 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3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广西省 省级标准《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桂高法[1999]31号)。另有,广西高院《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桂高法发[2002]28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伤残标准问题”中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按照工伤事故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对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出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之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较合适。
  海南省 省级统一标准《人体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湖北省 统一标准最高法院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江苏省 省级统一标准江苏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云南省 省级统一标准云南高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浙江省 统一标准最高法院制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河南省 河南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争议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0年9月25日豫法技〔2000〕2号文)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辽宁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江西省 (有省级统一标准与法院规定不一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1年)规定:(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3)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
  (注:2009年南昌中院确定对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03〕25号《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适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受到伤害致残需进行伤残评定时,参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评定。
  四川省 司法鉴定协会回复: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征求意见,但未正式颁布。目前,我国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适用于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哪项标准进行鉴定;在委托方未明确要求适用哪种标准进行鉴定时,对刑事案件所致伤残等级的鉴定,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重庆市中级法院<关于规范法院系统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中适用鉴定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1994〕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其认为“……意外致伤,需要进行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的,原则上中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年),明确了非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后均按普通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审理,统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处理。
  深圳法院 在其判决书中认为非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适用《道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