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只有在抚养权(监护权)归属于当事人的前提下,子女的户口才能随当事人迁移;
2、离婚后,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迁出现在的户口所在地,都是可以的,在当事人的户口没有接收方的前提下;
3、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咨询,在当地有公共户籍的前提下,户口可以在该户籍落户。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 ):
第三十五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