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没有强制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公民出生证明是需要到孩子出生地相关的出生证明申请办理的,没有强制要求孩子必须在需上户的所在地出生,因此公民若需要办理出生证明是需要到孩子出生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
参考资料: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15/1229/c178291-27988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