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养老保险补交的问题大家帮帮忙

2025-01-24 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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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欠费的企业和职工如何补缴

该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

跨年度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补缴月数计入补缴当年缴费基数并相应增加缴费月数,补缴当年缴费基数不受300%封顶限制。补缴后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欠缴年份指数不变,不再按中断缴费计算。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欠费的,补缴后只计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不计个人账户。

■未参保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如何缴费

对该通知下发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的,可采取以下办法补缴欠费: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补缴从招工之日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临时工只补缴从1990年3月至1995年底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原固定职工只补缴自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从1996年1月起至补缴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之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欠费部分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1995年底以前的利息按省公布的1996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1996年以后的利息按省每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补缴上述欠费时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以欠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按上述规定补缴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参保单位在未参保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已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后,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将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相关人群如何缴费

已经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尚未再就业期间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者已经再就业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可一次性补缴欠费。本人自愿不补缴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企业原招用的临时工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转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凡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属于1990年3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从从事临时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0年2月底以前被企业招用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愿补缴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自谋职业、自由职业和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欠费后,未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企业长期病休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8]5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冀老人计[1988]156号文件规定实行子女顶替的退养人员及原失业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