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1987年老人生病期间立下的遗嘱是亲笔书写还是他人代书书写?由于只有一个没有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即老人的妹妹,遗嘱是否是老人亲自书写非常关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如果老人的遗嘱为代书,并且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只有老人的妹兆告握妹的话遗嘱是无效的,或者至少效力是有瑕疵的。
由于老人已经去世,遗嘱的效力也没办法再加弥补,现在尽量请老人的妹妹能够书面出一个证明,证明当时老人立遗嘱时是自愿真实的,即使最后最坏的情况闹到法院,二儿子至少能提供这样的证明,法官也会酌情考虑。
其次是遗嘱中有关承租权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族庆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友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二儿子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并不是基于老人的遗嘱而是法律的规定,遗嘱有关承租权的处理本身就是无效的。老人去世时,房子并不是老人的遗产,老人没有权利处理,其他子女也不能继承该房屋。
在房改的时候,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基于该房屋的承租权产生的,是该房屋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老人去世以后二儿子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是法定产生的,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基于其作为房屋本身的承租人取得的,其他儿女不享有购买权也无权分割该房产。
根据问题的补充,老人亲笔所写的遗嘱是有效的。关于承租权老人是没有权利处分的,不管遗嘱是否有效,有关房子的问题均如上述承租权和购买权都属于二儿子。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属于二儿子的个人财产,其具有处分权。
这房产就是老二的,其他人无权干涉了,更没权力来分房产了。
超过有效诉讼期法院也不会支持。
你陵告所说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即使不是亲笔所写,即使是公房,但在你作为租赁人出资购买时产权时其他人也应该很清楚。裤困为什么当时没异议反而在09年想分该房产,道理也很明显。打官司他们也不会赢,尺纯明现在这就是老二的房子,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首先,老人的遗嘱无效。遗嘱生效必须符合以下察弯和两个条件的任一一个:
1,遗嘱在公证得公证过;
2,未公证的遗嘱,可败盯以由遗嘱人亲笔,也可以由旁人代笔,但必须无直接关系的第三人在场作证。并且在遗嘱上留下老人与第三人的签字。
其次,此案例并不处于继承法的范围,而老人去世后,二儿子直接就成了租赁人。在国家房改房政策闹枣下,二儿子自然也就成了这房子的所有者。因此,此房理因归二儿子所有。
综上所述,不管老人遗嘱是否有效,此房仍然归二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