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可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流转合同有效,否则,在引起流转纠纷后,提起仲裁或民诉过程中其签订的流转合同可能无效。
二、法律依据:
1、《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3、《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