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在中国暂时没有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所以女方私自堕胎是不犯法的。
在中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认为是不当行为,但美国大多数州允许胎动以前堕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批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1845年,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将堕胎视为犯罪的州。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施行堕胎者则触犯刑法。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
所以,即使有堕胎相关立法的国家,堕胎妇女本身并不属于惩治对象,只有堕胎的执行者、介绍者等会受到法律制裁。
都四个月了已经成形了,已经有意识了,怎么可以杀了自己的骨肉呢?这么大了做引产,比受五马分尸还痛苦,孩子要被活生生的撕裂成碎块,再把尸块从子宫中取出,于心何忍,做妈妈的怎么能那么残忍对待自己的孩子呢?让孩子那么痛苦的死去?那是自己的小宝贝啊!怎么能舍啊!请三思。更何况,把这么大的孩子打掉,对她将来的命运非常不好,或是婚姻感情更加不顺或是事业工作不顺或是身体不好或是将来出生的孩子和她关系不和叛逆等等,如果被打掉的孩子意识特别强烈,她会倒大霉的。还不如把孩子生下来好好培养,现在吃点苦,等孩子越来越大,她就会越来越好,不要去做饮鸠止渴的事情,现在做引产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会事与愿违,就算找到下一个只会比现在的婚姻还要糟糕,身体也会雪上加霜的不好,这样的妈妈到最后没有一个不后悔的,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趁她还没铸成大错,你赶紧劝劝她吧。
1、在中国,是不算的;在国外的一些国家算的
2、生育权双方都享有,但女方也有单独处分的权利,其堕胎行为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不构成违法。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不犯法,不和男方商量感情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