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理论上,法律原则是法规范的一种;而在法律实务中,法律原则作为有效法规范被援引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法律原则在法学中的尴尬地位表明,法律原则在个案中能否直接适用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仍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将以四个案例为切入点,探究法律原则适用于个案所引发的困惑及思考。
一、个案引发的困惑及思考
(一)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的内在精神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判?
“亲吻权受伤害”案: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性权利受损害”案: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夫妻二人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受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两个案例中,前一个案件的诉求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后一个案件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性权利显然是中国的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管审判该案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依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而同样是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亲吻权就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在仅有法律原则而无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该条原则裁判案件?
违反“忠诚协议”案:曾某与贾某登记结婚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便发现丈夫不仅与前妻继续来往,也与其他女人有染,便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判决曾某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裁判?
“第三者”遗赠案:已婚的黄某与张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后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陪侍在黄某的病床前。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遗嘱,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以该遗赠协议违背“社会公德”而宣告该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遗嘱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某本应享有继承权,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张某,实质上剥夺了蒋某的合法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
“亲吻权受伤害”案: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性权利受损害”案: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夫妻二人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受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两个案例中,前一个案件的诉求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后一个案件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性权利显然是中国的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管审判该案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依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而同样是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亲吻权就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成功范例。被告仿照印制原告的瓶贴装璜生产自己的白酒,从中获利。若单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其瓶贴装璜上的图案、文字、颜色等,不属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列,被告仿照瓶贴装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当时我国尚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被告这种“打擦边球”的不正当手段竞争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面对法律的缺失,二审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和第7条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由此创造性的利用原则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认定,弥补了规则的漏洞,有效的维护了诚信的经济秩序。
参考资料: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4132
猝死是指突然发生、出乎意料的死亡,目前流行的定义有1小时内、6小时内和24小时内死亡等3种说法,许多疾病如心、脑、血管、胰腺炎、剧烈运动、某些药物等都可以造成猝死,其中90%以上的是心因性死亡。法律上认定为意外死亡。
2001 年发生在四川省的所谓“泸州遗赠案”中, 法院直接援引 法律原则作出了判决,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 智,使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得到了一次集中性的关注。
司法过程中能否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律要素的 国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律要素的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 其司法适用的功能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
司法适用的功能 其 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原则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2.法律原则能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通过拟 定法律原则等模糊条款,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一定程度上认 定法律原则等模糊条款,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一定程度上认 虽然有人担心法院适用法律原则的 可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