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预交申请费,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早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了,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同时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1、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承担执行费用;
但实务中,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差旅费用等往往仍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
2、我国存在普遍的执行难的问题。申请执行人要尽可能的配合法院提供一些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才能根据财产线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回事,执行庭也是法院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