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比隐私权重要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权比隐私权重要。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出了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具体内容: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扶养义务,以及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同时鉴于血缘关系和伦理关系,父母从子女出生时起已经实际代理了她们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临身领域,从出生那一刻起,完全裸露在父母面前。在一定意义上未成年人临身领域的隐私,也反映出或者就是父母的隐私。身外领域和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父母应该是当然的知情人,而且,决不会、也不可能“家丑外扬”,去张扬自己子女的直接隐私,或者说是自己的间接隐私。这些主客观条件,为父母全权代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准备了充要条件。 未成年人之所以需要设定监护,是因为我们由于受年龄、身体、智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使其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为我们设定了监护。这种监护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 当未成年人处于少年时期,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前为限制代理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应当限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临身领域的隐私(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和由此派生出的信息状态的隐私。而对其身外领域的隐私(个人居所、旅行行李、学生书包、口袋、日记本、信件等等)、包括私人活动以及由此派生出的信息状态的隐私,仍然由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论述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监护权比隐私权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