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当事人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中分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所说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另外分居需满两年,两者皆备才是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不知这样解释能明白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所谓“分居两年、调解无效”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
如果不起诉分居十年也不算离婚,分居只是证明感情破碎的一个证据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