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日期:
既不是出票日期也不是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分下面几种: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期限、追索权期限等。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汇票上记载的开立日期。不过,从统一的技术性处理的要求出发,在票据法上一般均规定票据须载明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也是如此。一般认为,基本票据上所载的出票日期,不一定必须为实际上的真实出票日期,早于或晚于真实的出票日期,均不影响票据发行的效力。但出票日的记载须为事实上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不能记载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且,出票日期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均应归于无效。
扩展资料: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1)出票日期是决定出票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标准。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如处于破产或清理状态,则其当时所出汇票不能成立。
(2)出票日期是决定汇票相关期限的起算标准。它是决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的标准,是决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到期日标准,是决定远期汇票承兑提示期限的根据,是决定利息起算日的依据,是决定保证成立日的依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和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出票日起算;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起到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为6个月。出票日期即汇票开出日期承兑日期即银行承诺无条件付款的日期,也就是汇票上的到期日期在出票日和承兑日之间,票据可以流通,背书和贴现
出票日期是开票时间,而承兑时间是到期时间,一般出票日期与承兑期是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