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父母将其名下的产权住房,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将此合同公证。 2,2008年父亲去世,2009年母亲去世,赠与人双双死亡。 3,2010年我去过户,房产局不予办理,原因是虽然赠与合同有效,但赠与人不能到场,让我去开一个遗产公证。 4,我有一个妹妹,如果开遗产公证就要让她签字,她认为父母将房屋给我是不公平的,拒绝不签字。现在我就办不了房产证了 5,在赠与合同公证后,我一直就同父母住在一起,取得了受赠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并且履行合同上要求赡养父母,因为是自己亲人,我每每要求过户父母总担心过户后我不赡养他们,所以生前没有过户。
按《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予(公证或社会公益除外),因此,未公证的赠予, 赠与人虽死亡,但无证据证明有撤销的意思表示,且其死亡与被赠予人无关,则应当推论赠予有效。
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