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2025-01-24 17: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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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
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之一,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行使或履行其诉讼权利义务首先就要查明案件事实。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又一个对象。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争议,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此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服并形成争议。行政诉讼的结果若维持、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则确认、肯定了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结果若变更或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变更或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实践中人们也直接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单地表达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如果作更严谨的表述,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
2、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则仅只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并无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他们参与诉讼,行使或履行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构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其客体只是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