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探视权放弃后可以恢复吗

2024-11-17 14: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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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接到一个有关变更抚养权的案子,一些问题需要和大家交流交流。 谭男与丁女非婚生子小谭,丁女独力抚养小谭,因丁女没有工作,缺少生活来源,更兼体弱多病,已难以抚养十个月大的小谭。经交涉未果,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该案丁女仅有小谭的产前与产后医院查体证明,无出生证明及其他证据。立案时,法官有异议,最终还是立上了。 开庭当日,谭男拒不出庭,派来不交代理手续的律师庭下调解,扬言抚养权可以变更为男方抚养,但丁女必须放弃探视权。我认为,如果不遵从对方的意见,将面临证据不足被驳回的风险,进一步的举证将给丁女带来较大的支出。因此不如先签调解协议,如此可以确立父子关系,探视权以后再议。探视权放弃后是否可以要求恢复?这个问题有点争议。 对此,我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协议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所生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谭男与丁女签下协议后,虽然丁女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女儿的要求,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以后丁女要求探视儿子,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法律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后再行要求恢复探视权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