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之前的1995年《劳动法》没有规定到期不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从05年4月到07年12月31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计入经济补偿的时间为2008你那1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所以综上所述你的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这样的情况员工有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如果满六个月,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是2个月的工资。
“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因我预产期将近,通知书上说明按照合同法将合同期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
但是,合同期限延至哺乳期届满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4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1年哺乳期)月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法合同规定,你只能得到1个半月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