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参看立法释义
立法法总结以往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功能,当然也是立法解释的功能。至于哪些情况需要作立法解释,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的。比如,195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对法院组织法关于特别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二是,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如1954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但对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补选前由谁行使职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对此问题作出补充:以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以先在副职中推举一人或指定一人代理。
三是,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在有些情况下,有关法律执行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达成共识,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由立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以统一各方面的认识。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如果符合原来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原来的法律规定所能包含的,则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办法,明确其法律适用依据,以减少对法律的修改,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比如,重庆市的建置改为直辖市后,出现直辖市下辖自治县的情况,就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对重庆市下辖的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报请谁批准问题予以明确。重庆市作为直辖市,与省、自治区属同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因此,重庆市下辖的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重庆市,是完全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的。所以,对这种情况,就可以不必修改宪法和自治法,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是在这次立法法的规定中予以解决的。又如,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香港回归后,有些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护照,针对这种新的实际情况,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立法解释,什么情况下应当修改法律呢?实践中,一般掌握的原则是:1�凡属于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法律规定,而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的,可以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不修改法律。如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的解释,属于这种情况。2�从问题的性质看,应当修改法律,但问题比较具体,修改法律一时还提不上议事日程,可以先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待以后修改法律时再补充进法律或对法律进行修改。如关于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等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以在副职中推举或指定一人代理的解释,后来在修订法律时,即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是的,你的答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