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公司第一天就受伤算工伤吗

2024-12-15 23: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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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针对楼主的问题,逐一解答(并尽量给出相关法律依据)——

1.可能当时也是自己大意才受伤的,能算工伤吗?
属于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对于单位而言,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职工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无论职工本人是否有有过失(无论是违章违纪,还是操作失误,只要不是自残、自杀,),单位都必须承担工伤所造成的后果,都要按照法律给予职工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法律上来讲,公司应该赔偿我医药费和误工费(主要是误工费20天)吗?
公司应当给予申报劳动保险机构,全额报销因治疗工伤而花费的医药费,并支付休假养伤期间(法律上称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社会保险费,则有单位全额报销医药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如果公司不肯赔偿我怎么办?
应由单位申报工伤,如果单位拒绝申报工伤认定,楼主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需要找劳动部开工伤证明吗?(我有医疗证明)
楼主,不是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政府的专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开工伤证明,而是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楼主系因工负伤。
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我们公司大,要找哪个部门协商?
楼主可以照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名称不一样),或者劳动工资部门,实在搞不清楚的话,可以找工会组织查问。
单位不管或者各部门互相推诿的话,楼主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征求单位的领导或者部门的同意或认可,

6.误工费怎么算?我们公司是算基本工资和生产奖金(就是记件)和加班费,应该怎么算才准切?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可以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当然,应当包括生产奖金和加班费。单位不能因工伤休假养伤而扣减工资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回答2: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针对楼主的问题,逐一解答(并尽量给出相关法律依据)——

1.可能当时也是自己大意才受伤的,能算工伤吗?
属于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对于单位而言,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职工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无论职工本人是否有有过失(无论是违章违纪,还是操作失误,只要不是自残、自杀!),单位都必须承担工伤所造成的后果,都要按照法律给予职工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法律上来讲,公司应该赔偿我医药费和误工费(主要是误工费20天)吗?
公司应当给予申报劳动保险机构,全额报销因治疗工伤而花费的医药费,并支付休假养伤期间(法律上称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社会保险费,则有单位全额报销医药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如果公司不肯赔偿我怎么办?
应由单位申报工伤,如果单位拒绝申报工伤认定,楼主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需要找劳动部开工伤证明吗?(我有医疗证明)
楼主,不是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政府的专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开工伤证明,而是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楼主系因工负伤。
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我们公司大,要找哪个部门协商?
楼主可以照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名称不一样),或者劳动工资部门,实在搞不清楚的话,可以找工会组织查问。
单位不管或者各部门互相推诿的话,楼主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征求单位的领导或者部门的同意或认可!

6.误工费怎么算?我们公司是算基本工资和生产奖金(就是记件)和加班费,应该怎么算才准切?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可以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当然,应当包括生产奖金和加班费。单位不能因工伤休假养伤而扣减工资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答3:

算,但是要看一下你们公司有没有给员工提供这样的保障!还有,你是否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会很麻烦

回答4:

为什么不算?肯定属于工伤事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