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帮你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的,3 个月后,企业应该给予该员工转为正式职工。一般情况下,给予该员工与同岗位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是转正的“标志”;你是不是还在拿试用期的工资?所以感觉没有转正。
2、员工在试用期后按时转正,与办事处成立的时间没有因果的必然联系。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两份合同,应该是一模一样的,搞阴阳合同是欺诈行为,是违法的。
4、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社保管理机构的监察。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何地,就在当地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地的社保管理机构鉴证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出现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法条,只有企业补偿员工,没有员工补偿企业的说法。
7、只要企业出现违法情况,你马上可以走人;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我们苏州已经专门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