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送达问题

2025-01-27 01:02:1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觉得不可以撤销。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回答2: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至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诉的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可以的。

  关于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申请支付令确是债权人讨债的一条捷径,即使最终不成功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但实践中,企业适用支付令程序成功清理债权的比例并不多,原因是多数地方法院对受理支付令案件的范围较窄,审查较严,加之债务人通常会故意对债权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程序终结。

回答3:

你必须要了解一下公证的效力范围问题。其实经过公证的文书也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公证只不过是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相对于其他形态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确认力而已,换言之,就是公证如果违反法律是可以撤销的。
其次,在本案中,公证的范围只不过是事实行为的公证,就是说文书寄送这一事实行为的公证。并不能够一定能够寄送(送达)到该地址(这不是公证的范围)
所以你不必为已经公证就觉得该文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希望你走出这一误区。

你所问的问题其实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而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没有收到就可以了,具体建议如下操作:
一、如果没有你签名,你就说没有收到;
二、如果不是寄送到你身份证上的地址,你就一概不予承认收到该邮件;
三、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要求债权人提供签收的的原件,要求债权人邮政或其他快递单位的查询单据等等;
四、以无授权其他人签收邮件作为抗辩理由;
五、收邮件的前后一段时间不在邮件寄送的地址上(出差或其他理由);

如果债权文书寄送到你身份证上的地址,并在该地址上有人签收,那有可能上面的理由就不成立了,要抗辩的话就比较困难了。

回答4:

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送达并不影响该文书的生效,公证的债权文书自公证处盖章时生效,不能像你说的那样撤销。

回答5:

不可以!

通常情况,从公证的办理程序来说,公证时需要双方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到场,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后才能办理公证事项。所以说,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作出后在双方到场签字后,公证书就已生效。至于没有送达,达不到要求撤销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