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业务招待费支出怎么填

2024-12-25 21:42:4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即“实际发生额”

2、确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3、计算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 “账载金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4、计算和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回答2:

回答3: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要求: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二、在具体填表过程中,新版在2016年申报表中有勾稽关系,在表间有公式显示,若填错,管员在税局端可以看到并提醒企业修改。

回答4:

好像应该是有三栏的,一栏是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一栏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一栏是实际发生的招待费和扣除限额之间的差额,就是纳税调增数。第一栏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就可以了。第二栏要根据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五和本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孰低来填,例如如果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乘以千分之五是5万,而实际发生的招待费的60%为4万,则第二栏应填数为4万。第三栏填前两栏之差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第一栏比第二栏金额要小的话,第三栏就不需要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