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参考资料: 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一、背景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明确: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 号)要求: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中明确:
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
7. 是实现项目从源头控制能耗增长、增强用能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能源发展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进行用能科学性、合理性分析与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避免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开工建设,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是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落实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度有力支撑。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是促进“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及法规政策中相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9. 是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改进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具体体现。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对投资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重点进行核准把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转变和改进政府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10. 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把项目能源准入关是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
参考资料: 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是确保从源头上消除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的必要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包括对其节能技术规范、节能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查,如该项目的设计、选择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等。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这里讲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如技术改造投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仅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本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内容等未作进一步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按目前的投资体制,许多耗能的工业投资项目基本属于备案制管理(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大部门属于低能耗或无能耗的非工业项目),如何对备案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多大能耗的项目需要进行审查等都是一个难点。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预计2008年上半年能出台。
(最近根据一位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负责人透露,2008年我国将力争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能耗评审应该是独立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的的一个类似环评的制度,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不仅控制能耗的过度增长,即达到一定规模能评以上的就可以上项目,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能评在一定规模以下的项目实行备案,主管部门能够掌握新项目的用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