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

如果不做这项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2024-12-01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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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提交鉴证报告”。税法上也是没有要交查账报告的要求。

详解如下:

企业交所得税是正常的,但额外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由中介出的查账报告,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的做法国家已明文禁止。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文,明文规定“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

文中用词严厉:“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扩展资料:

在北京,只有税局指定的以下几种情况,才必须提交鉴证报告: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房地产;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

在上海,只有年亏损500万以上的企业,才需要提交鉴证报告。

在深圳,税务机关12366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明确称:“没有强行要求任何企业提交鉴证报告”。

但即便这样的鉴证报告,税局说也不是必须的。

参考资料:

凤凰网——广州“税务中介”调查

回答2: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答案:不一定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企业在每年的3-5月份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交年报时的一份报告,俗称“年报”或“税审报告”。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就交给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就交给地方税务局。这里需要区分一下“税审报告”和“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指的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而审计报告指的是工商审计报告。前者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后者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过根据最新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出具“税审报告"。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要出具的,一般是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每年的年初税务局会发出通知,要求哪些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的时候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哪些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年报报表而不需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回答3: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提交鉴证报告”。税法上也是没有要交查账报告的要求。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建议最好在4月30日前申报,因为5月份税局很忙),依照税务法规自行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然后上报给所属税务机关。如果数目与以缴税额刚刚好企业就可以安心经营,如果数目对不上就要借助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啦。

“汇算清缴报告”又称“税审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未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企业将会被重点抽查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退税款。

回答4:

首先这类情况是没有绝对的,先引用一下相关文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指出“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现在通常具备出具这类税务鉴证报告资格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所以说你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为你出具这类报告都是可以的。

但是,几点个人建议:

1,首先税务鉴证报告属于在上报以后税收征管人员的参考资料,有些地区是只认可税务事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这不属于普遍现象,不讨论)因此你如果需要出具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自己的税收征管员的意见。

2,就涉税事务领域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属性相对会计师事务所要好一些,但是不是绝对的。

3,税务鉴证报告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纳税人完善在上一年度或者说是审核年度的财务及税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且帮助其合理合法的规避风险,因为现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涉税事务由以前的审核制改为了备案制,大部分的涉税风险都由纳税人直接承担,而且是否出具报告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是自愿的,但是做为企业可以好好的衡量一下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具纳税鉴证报告。

回答5:

如果企业不亏损,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的.因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年报,属正常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