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变相派遣,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或者要求改变用工主体的,都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你说的不错:公司提前解约要支付赔偿金或到期不续约要支付补偿金。
2、“公司这样做合法么,我差了劳动合同法没有很明确规定”:看看你的合同,我认为公司这样做虽然目的明显,就是变相逼人辞职,但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中已经约了“(二)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和生产发展的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职位,包括工作部门、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等”。
合同中有约定可以变更岗位,包括工作部门、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等”,所以:如果你不去,就是你违约了。而且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3、“这样的合同如果公司外派是不是需要重新签订变更合同或外派合同,新合同是不是要在原合同到期后才算数?呢?公司这样做违法么?”:
(1)可以重新签定合同,也可以在原合同中注明变更条款。
(2)但变更后的合同不属于“外派合同”,仍然是你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地点似乎是“外派”,但实际工作还是“内部工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用工主体没有变更。
(3)新合同(实际是变更后的合同)不是必须要在原合同终止后才能“算数”,因为这只是“变更”合同、而不是重新签定合同,即使是重新另写一份“新合同”也只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既是变更,变的就是原合同,不必等原合同终止。如果原合同终止后再变工作岗位,就是重新签定合同了。
(4)我认为不违法,虽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你好!
1、你这个事情属于公司内部调动,可以查阅你们单位的公司条例,如果有详细规定,可以依据详细规定,反之,你要服从单位自由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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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关于工作地点的规定,要想维权难度较大!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1、看合同。
2、协商
3、找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