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没有法庭,有一个内设机构叫做司法所,主要的职能是民事纠纷和司法调解,侧重于调解,没有审判的权利,针对于比较小的民事纠纷,法院是地方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代表着一级政府的审理职能,针对于较大的案子,两个可能有个业务指导的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针对于你的这种情况,肯定是情节轻,法院不予立案,所以放到街道司法所一级来做个调解,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没有街道办事处法庭。
1、可能是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司法所和办事处没有关系,司法所只能负责调解,而且其所制作的调解书没有多大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推翻,但法院判案一般会参照司法所的调解书的意见。
2、如果,是发了传票,有正式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的确告知是法庭,则是法院的派出法庭,这和办事处绝对没有关系,法庭判案其效力相当于法院本身。
街道办事处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行为接受法院的监督指导,负责审理一些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
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受理偏远地区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判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