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