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奶奶去世了,现在我父亲也去世了,还有一个姑姑在世,我奶奶的房产如何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你奶奶的房产应该有你的一半,还有你姑姑的一半。
因为你奶奶的房产由你父亲继承一半,还有你姑姑继承一半,你父亲不在世了,那么你就继承你父亲的遗产,所以有你的一半。
关于我国的继承法,我帮你找一篇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就明明白了。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你的爷爷奶奶去世了,现在你的父亲已经去世了,还有一个姑姑在世,那么这个房产,应该由你的姑姑和你一起进行分配,你可以跟你的姑姑协商,分配爷爷奶奶的房产。
关于遗产分配,房产分割。
遗产分割也叫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那么关于遗产如何分割有哪些规定呢?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之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不是继承人,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分割房屋遗产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爷爷奶奶去世在前的,父亲继承,然后顺延到你。你父亲在世时,是你父亲赡养的老人(这很重要),爷爷奶奶也已经把房产赠予你父亲了,由于当时的政策影响,没有重视的传统观念,一直到父亲去世没有在房产证上更名。因此你直接继承就可以 。
既然你还有一个姑姑赛事的话,那么你奶奶的遗产首先是要考虑你的姑姑还有你,因为你也是她的亲人。
你爷爷奶奶去世了。你父母也去世了。还有一个姑姑在世。根据继承法,如果有遗嘱的话说谁继承谁就继承。如果没有,就要跟你姑姑说一下。应该有你姑姑的份额。如果在你爸爸妈妈的名下,就应该由你一人来继承,没有你姑姑的份额。还是找一个律师问一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