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说你可能找不回来啦,人家已经说不定都办了那个宅基证了,你呢?
您的案件主要问题就是委托权限的问题,您前老板是受托人,再次委托您去办理卖房的事宜,从委托的角度上而言,您前老板委托您去卖房,是要征得房主同意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在委托法律关系中,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所以,就出现了再次委托第三人行使权力时,就要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即房屋的同意)。
其次,结合您的案件,中介也存在一定过错,因为签订合同时,中介应该审查您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
最后,要注意的是当初将合同带给房主后,房主对合同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是不是代表承认了您具备委托资格的情形,需要结合很多情况确认。
一般情况下,律师都是根据书面的材料,结合当事人口述的情形,分析出不同的结果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不是通过网络咨询就可以判断出来的,建议您带齐材料咨询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