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后的女人可以要前夫母亲的房产吗?

2024-11-18 01:09:5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原则上不能,个别情况下可以,但是很难都取决于你提供的证据。下面我说说你在哪种情况下能够分得房产或者房产的部分或者房产相关的钱。
1.能分的房产情形,借名买房。这个你先要去打确权官司,难点在于你不但要证明这个房子属于你们小夫妻两个实际出资,而且要证明你们小两口与老两口之间有借名买房的约定。
2.取得不了房子,但可以分的部分钱的情形,债权。如果你证明不了你们之间有借名借名买房的约定,但你可以提供,你们出了部分购房款,法院就会认定,你出的部分购房款(包含还贷)属于你给老两口的借款。在离婚时候,你可以主张这笔债权属于你们小夫妻两个的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回答2:

改嫁后的女人,如果前夫的母亲愿意把房子给她,那她当燃煤可以接受的,那是前婆婆自己的意愿,别人无权干涉。

回答3:

两个人都离婚了,本质上没有任何关系,何来的权利去索取他人的财产?即便是结婚,法律上也没有赋予媳妇的继承权。
只有血亲才跟个人财产有关联,你个外来媳妇,还是离婚了的,何来的权利,从道德,从法律上都说不过去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回答4:

对方的遗嘱中说给分给你,那么你可以分,如果没有遗嘱则没权利分。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回答5:

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去世时,另一方对配偶的父母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也就是说,只有在丧偶后代替配偶对配偶的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有权主张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反之,如果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则在配偶去世后,夫妻关系终止,其对配偶父母的遗产也丧失了继承权
因此,一般来说,丧偶再婚后的妻子,因其法律身份和义务的变化,正常情况是无权主张前夫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