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如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符合事实或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如果不服,你们可以直接就赔偿的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再由法院审查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你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目前这种认定书知识被认为是一种鉴定结论性质的证据.当然是可以被推翻的.不过,这种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去规定,而是根据其性质得出的结论.你是哪里的案子呢
交通事故的认定书目前只是作为一种证据,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表示对事故认定的异议。不过你应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另外,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所以建议你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