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和实践情况,以下三种情况行政机关可收缴罚款: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经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且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依法采取执行和措施收缴的罚款,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收受罚款。除法定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