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部分要点如下:
1、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死亡,以及发病时没有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1)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3、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4、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类似案件最近发生了很多,比如,湖北医生在家猝死案,法官在家写判决猝死案等,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某教师在家批改作业猝死案却未被认定为工伤,具体你可以详细查询一下。
那么,我理解的情况,以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决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何以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最高院在部分判决中也已做出分析,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在第14条的基础上,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仔细了解具体情况,看看是若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是要找到有利的证据表明员工是在家里加班工作。
需要判定是否是因为加班而导致猝死的。在家办公,公司见不到员工本人,只能通过办公状态了解。在家是否有因为其他的事情个办公一起导致的过度疲劳?这个还需要法院和警方去检验!
在班中算工伤,如果到医院二十四小时候后死亡就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