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进行计算
1、扣除三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2、扣除三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收入不足3500元,则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将当月工资补足3500元后,然后将剩余的年终奖金额套入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1、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2、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3、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案例1:月薪3000元,奖金总额12000元,年终奖省税165元
张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3000元(含三费一金约375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12000元。
1)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3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3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3000-500)×3%=75元
全年税额:145×3+75=510元
(2)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3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12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12000-500)÷12≈958,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12000-500)×3%=345元
全年年终奖税率额:345元
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165元。
案例2:年终奖所得税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1、如年终奖收入为17000元,在年终奖第一段收入内,则适用税率为3%,则
17000*0.03=510元。应缴年终奖税金为510元。
2、如年终奖收入为22000元,在年终奖第二段收入内,则适用税率为10%,
故22000*0.1-105=2095元。应缴年终奖税金为2095元。
3、如年终奖收入为55000元,在年终奖第三段收入内,则适用税率为20%,
故55000*0.2-555=10445元。即应缴年终奖税金为10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