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嫌疑人进行释放,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还存在疑问的话是可以对其申请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要以两次为界限。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充分证据的就不可以再继续追查下去。在执行释放后应当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到检察院。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将其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批准。如果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相应的逮捕批准或者不逮捕的批准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并且通知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所补充的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认为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对其提请逮捕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却没有说明相关理由的,公安机关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相应理由的。如果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将其立即释放并且发给对方释放的证明书,需要将执行回执送达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放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