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同居子女的扶养权,抚养费问题,如果不能达成的经法院诉讼判决
1、1994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如果同居关系建立于这个时间节点之后的,且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离婚”一说。
关于双方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利争议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并努力证明,当事人一方的抚养能力优于对方,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努力证明己方的收入稳定且高于对方,有稳定的住所,直系亲属中有人愿意并有能力帮助己方照顾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只有让法院看到,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方有较大胜算取得抚养权
2、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形做出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方抚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的,需得另一方同意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