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不能免除责任。
2.承租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3.法律依据: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4.详细解释: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重点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和业主有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1、如果当时双方签的租房合同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应该由出租人来交;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