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本质上就是打证据以及选择最优的诉讼策略,只要证据充足了,并且有专业人事提供远程指导就可以打赢。以下为举证责任: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如今,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许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全面的了解,又没有诉讼经验,所以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给劳动者提个醒儿:打劳动争议官司要讲究技巧。技巧一:慎重提出仲裁请求。某公司员工小刘得罪了公司的一位领导,后来这位领导成为小刘的主管领导,便借机对小刘打击报复。2002年12月,工作表现优秀的小刘却莫名其妙地被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小刘当日领到当月工资及被拖欠的前一个月的工资,但发现工资较以前大幅降低。由于公司只按照小刘的基本工资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刘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资总额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料小刘此举触怒了公司,公司因此拒绝为小刘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手续,致使小刘无法领到失业救济金。小刘被逼无奈,在查阅相关法规后,又一并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请求,应该说小刘对劳动法规比较熟悉,官司结果也令人满意。但打官司却耗费了小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其及时就业,而且也未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事实上,本案官司还有另一个打法。那就是小刘不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补偿金和失业金,而是请求撤消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这样,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刘不胜任工作(本案中小刘工作表现优秀,公司显然没有证据),否则,公司还得赔偿小刘在打官司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这样的结果显然比上述结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小刘工资属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行为,小刘可请求按原工资支付。公司拖欠工资,小刘还可请求其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技巧二:同时申请多种赔偿。广东一家喷泉公司员工梁某到某俱乐部安装喷泉时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梁某没有向自己所在的喷泉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俱乐部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他认为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许多情况下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救助途径,公民可以依法选择自己认为合理的救助途径,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梁某要求俱乐部人身损害赔偿固然要比工伤赔偿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但却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梁某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技巧三:注意时效,简化程序。陈小姐去年3月3日被用人单位辞退,当日因为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5月6日,陈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陈小姐辩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请仲裁,责任不应在她。后又经过其他很多努力,案件总算受理。两个多月后,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法院尚未开庭,陈小姐正在焦急等待。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因此,陈小姐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但陈小姐当时也可放弃其他努力,而要求仲裁委员会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陈小姐就可免去仲裁程序,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
您好,首先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只要你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公司的做法错误或者不合理一般是可以赢的,其次你的问题里并未提出具体是哪方面的劳动争议,可以追问或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