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没有户口本是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的。
可以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身份证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离婚手续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可以作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没有户口本可以持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先给自己心情发个假,把离婚的事搁到一边,干点自己想干的事,别总放心上,也不住一块,眼不见心不烦,该上班上班该买衣服就买衣服该干啥就干啥,你的父母要看你们没离婚他们心也能踏实点,过半年或一年,没准还不离了呢,时间能改变一切忙什么
可以,但是你必须到你的户籍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再说户口本可以报失。补办一个!
不能离吧 户口要下的啊 要么就是彼此去领一个 说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