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涉及的是抚养费变更的问题,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男方没有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但是随着抚养子女费用的增加可以要对方给付抚养费。根据规定,双方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你好,如果协议在民政局备案,通常是无法要抚养费的。如果子女有重大变故,也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主张。
你可以试试。如果她愿意给,很好!不愿意给,那也没办法。
可以